
劍南春注冊“老字號”相關商標被指“欺騙”
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劍南春方面申請注冊“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門一脈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標的行動,歷經商評委及一二審法院裁判,仍告失敗。
法院指出,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尚不屬于經商務部認定可以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和文字的企業。商標中使用“劍南老字號”圖形及“老字號”字樣,易被普通公眾理解為其屬于經過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的品牌和企業,因而帶有欺騙性。
具體來看,根據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去年12月底作出的二審判決書顯示,2018年,劍南春公司申請注冊第35089173號“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門一脈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第33類,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
2020年1月,商評委認定,該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據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帶有欺騙性”,包括該標志中包含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眾對商品的真相產生錯誤的認識的情形。
若公眾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具有較大可能性,則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情形。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而劍南春方面對此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但該一審法院并未支持劍南春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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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劍南春注冊“老字號”相關商標被指“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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